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翊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仁卿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