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翊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仁卿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