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1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俊碩
被   告  莊淳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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