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99號被告 王志恆 選任辯護人 謝宗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535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智易字第7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志恆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志恆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由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如附表所示審定號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且在各大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王志恆竟意圖販賣營利,基於輸入、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許止,將其前於108年9月間自行前往韓國南大門向當地身分不詳業者所購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品,以如附表所示進價購買並輸入境內並持有後,再以所示售價,在臺北市○○區○○街00號1樓開放式店面公開陳列,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選購。嗣經警於109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案經附表編號2、3之商標權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志恆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偵字卷第11至15、201至203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智易卷第3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傅丞緯 、 陳引奕 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互核相符(見偵字卷第107至1
10、201至203頁),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23至35、163至165頁)、前址店面外觀與商品陳列牆面照片、查獲商品照片(見偵字卷第37至93、177至195頁)、市值估價表(見偵字卷第105頁),及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資料、鑑定意見書、扣案物品照片(卷證位置詳附表)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罪數說明:
1.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持有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於108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為警搜索查獲之期間,以其向相同貨源取得貨物,並以仿冒品陳列於前揭實體店面以供消費者瀏覽選購之行為模式,將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各編號商標商品持續陳列之,各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財產法益,其客觀上各係本於將其同時持有之仿冒品基於販賣意思為陳列之單一犯意所為,就侵害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部分,自應各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已足以充分評價。
3.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觸犯同一商標法第97條之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達成其藉由前揭途徑
銷售仿冒品以賺取收入之目的,竟於明知其購得之商品乃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之仿冒品,仍為供販賣乃據以陳列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侵蝕商標權人對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且本案仿冒品已達數佰件,亦非零星;惟念及被告於本案前並無任何經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見智簡卷第5頁),且犯後最終尚能勇於承認錯誤、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悟之態度,亦積極聯繫商標權人商議賠償事宜,且已與附表編號2、3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見偵字卷第217頁、智簡卷第7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併仿冒品進價與售價之危害情節,及被告於警詢中填載之生活、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見智簡卷第5頁),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其犯後坦白認罪,已見悔意,亦經附表編號2、3之告訴人具狀表明為被告爭取緩刑,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可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衡酌本案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勵自新,並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另審酌被告上揭所為,雖未造成社會鉅大危害,然為促其日後遵守法律,本院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茲斟酌其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
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雖於警詢及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曾賺取獲利新臺幣(下
同)1,110元(淨利230元)之犯罪所得(見偵字卷第14頁、智易卷第38頁),然本案被告所為係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卷查尚無諸如售貨明細清單或已售出之商品經追回鑑驗為仿冒品等之相關積極證據,自無法確知就前開獲利同屬銷售仿冒品之所得。是本件除被告上開所述外,尚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補強被告確曾就本案為警搜索當場扣得之仿冒商品售出而獲利,自無從就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通常改簡易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偵查起訴、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名稱商標註冊/審定號仿冒物品及數量進價及售價相關卷證位置扣押目錄表、清單之卷證位置1香奈兒圖樣(見偵字卷第101頁)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①耳飾(針式)共94個進價280元,售價35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偵字卷第101頁)2.鑑定證明書(見偵字卷第103頁)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49、51、53、79頁)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31、33頁)2.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63至164頁)②耳飾(針式221個、夾式29個)共250個進價300元,售價3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55、57、59、61、63、65、81頁)③耳飾(針式82個、夾式5個)共87個進價380元,售價45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67、69、71、83頁)④耳飾(針式)共35個進價400元,售價4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73頁)⑤耳飾(針式28個、夾式3個)共31個進價500元,售價5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75、83頁)⑥耳飾(針式)共8個進價580元,售價65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77頁)⑦耳飾(針式)共2個進價600元,售價6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77頁)⑧耳針共38個進價150元,售價1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85頁)⑨耳針共14個進價200元,售價24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85頁)⑩項鍊共4條進價700元,售價7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1、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1、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87頁)2Dior字樣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①耳飾(針式)共5個進價280元,售價35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偵字卷第119、121頁)2.鑑定證明書(見偵字卷第123頁)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87頁)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35頁)2.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64至165頁)J'ADIOR00000000②耳飾(針式)共10個進價300元,售價3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2、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2、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89頁)③耳飾(針式)共5個進價380元,售價45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2、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2、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89頁)④耳飾(針式)共10個進價500元,售價5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同編號2、①)2.鑑定證明書(同編號2、①)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91頁)3LV圖樣(見偵字卷第135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耳飾(針式)共4個進價400元,售價480元1.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見偵字卷第135、137、139至140頁)2.鑑定證明書(見偵字卷第141至143頁)3.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字卷第91頁)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偵字卷第35頁)2.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卷第165頁)LV圖樣(見偵字卷第137頁)00000000LV圖樣(見偵字卷第139頁)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