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俊翰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俊翰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而媒介、 容留 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媒介、容留為性交行為之時間,在「沐月精品汽車旅館」(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房間內,媒介、容留 楊虹 、 張露露 、 魯建行 、 歐陽巧 、 孫雯雯 、 王馮莉 等大陸籍應召女子,再由其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艾菲爾品質保證」)張貼以舒壓服務為內容之性交易廣告,以此方式對外招攬性交易。嗣有不特定男客聯繫詢問後,張俊翰即透過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以暱稱「小草」之帳號與上開應召女子聯絡,再告知男客性交易之時間、地點,媒介不特定男客至上開旅店之房間內,與應召女子為男客生殖器插入應召女子之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計價方式係一節5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3200元,由應召女子抽成2,000元之報酬,其餘歸張俊翰所有。於應召女子與男客完成性交易後,張俊翰再至上開旅店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之所得。嗣警方於108年11月20日21時6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旅店及張俊翰住處進行搜索,當場在上開旅店115室內,查獲甫完成性交易之男客 邱德耀 及大陸籍應召女子楊虹,及於116室、118室、121室、123室及301室之大陸籍應召女子張露露、魯建行、歐陽巧、孫雯雯、王馮莉,並在張俊翰住處扣得IPHONE手機2支(其中灰色手機含SIM卡,黑色手機則無,且黑色手機遭張俊翰當場損壞),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德耀、楊虹、 徐雅娟 、 黃峰旭 於警詢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證人張露露、魯建行、歐陽巧及王馮莉於警詢時,並陳稱其等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微信」、「Potato」,或有好友名為「小草」,或有與「小草」聯繫,或由被告收取飯錢及房費等語綦詳(見偵卷第29頁至第34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71頁至第74頁、第93頁至第100頁)。此外,復有員警108年11月21日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虹指認張俊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歐陽巧指認張俊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現場照片、通訊軟體微信、LINE對話截圖照片、搜索照片共19張、張俊翰涉嫌妨害風化案蒐證畫面2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楊虹、邱德耀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楊虹之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楊虹、王馮莉、魯建行、歐陽巧、張露露、孫雯雯之大陸地區人民明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證物品照片2張、109年度保管字第12號扣押物品清單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103頁至第107頁、第179頁至第237頁、第247頁至第249頁、第251頁至第261頁、第263頁至第273頁、第275頁、第277頁至第287頁、第289頁至第291頁、第297頁、第311頁、第315頁、第319頁、第323頁至第327頁、333頁至第335頁、第341頁、第349頁、第393頁至第395頁、第39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謂「媒介」,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所謂「容留」,則指提供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之場所而言。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所規定媒介與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一,罪即成立,惟若兼有之而行為人同一或多數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時(即媒介後進而容留為性交之行為),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之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49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行為人分別起意媒介(或進而容留)數名不同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易,因媒介(或進而容留)從事性交易之對象、起迄時間各有不同,明顯可分,其罪數自應按從事性交易之女子人數,分別處罰,始符一般社會通念。
三、查被告自附表編號1至6所示媒介、容留為性交行為之時間至同年月20日止,分別起意僱用如附表編號1至6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工作,而媒介進而容留上開應召女子在上址之房間內與男客進行性交行為,其媒介進而容留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對象、起迄時間各有不同,明顯可分,自應按從事性交易之女子人數計算其此部分之罪數,並分論併罰。是核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1項前段之圖 利容留 性交罪(共六罪)。
四、被告分別媒介進而容留如附表所示應召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各論以容留行為即可。又被告於應召女子受僱從事性交易期間,雖先後各有多次容留性交行為,惟其主觀上均係各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其各別持續侵害之法益相同,各部分先後多次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應均分別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皆為接續犯,亦即按從事性交易女子之人別區分,各論以一個圖利容留性交罪(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被告所犯上開圖利容留性交罪共六罪(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認被告容留應召女子張露露等之行為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惟被告容留、媒介之對象均不同,依前揭說明,無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是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職業賺取金錢,反為圖私利而違法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犯罪後,對於所犯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罪部分已坦承認罪,及斟酌被告經營應召站之總體期間非長、所獲之利益亦非鉅,並審視被告媒介、容留各女子之期間長短,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情,就被告所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六罪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1支(無SIM卡)為被告所有,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卷第2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IPHONE灰色手機1支(含SIM卡),與本案無關,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應召女子與客人為全套性交易之費用為3000元至3200元,我抽1000元到1200元,應召女子為一次性交易抽取2000元;每位應召女子每日約為3次性交易,每個人我大約可分得3000元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而被告媒介、容留如附表所示6名應召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之男客數,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46號卷第28頁),依有利被告之認定,即如附表編號1至6接客之男客數所示,則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犯行,應分別獲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犯罪所得,爰分別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編號│應召女子│媒介、容留為│沐月精品汽│接客之男│所犯罪名、應處之刑及沒收││││性交行為之時│車旅館之房│客數│││││間(人數以有│號││││││利被告為認定│││││││)││││├──┼────┼──────┼─────┼────┼────────────┤│1│楊虹│108年11月17│115室│12名│張俊翰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日至20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張露露│108年11月10│116室│15名│張俊翰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日至20日,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作5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魯建行│108年11月13│118室│12名│張俊翰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日至20日,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作4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歐陽巧│108年11月16│121室│9名│張俊翰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日至20日,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作3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孫雯雯│108年11月15│123室│12名│張俊翰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日至20日,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作4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王馮莉│108年11月11│301室│9名│張俊翰犯圖利容留性交罪,││││日至20日,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作3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