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全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7,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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