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59號原告 蔡育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瑞彬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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