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瞻營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文鐘 上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7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