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瞻營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文鐘 上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7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慕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