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瑋哲選任辯護人翁健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05號、106年度偵字第1590號、106年度偵字第1591號、106年度偵字第4051號、106年度偵字第5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7年7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107年7月31日宣判。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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