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私行拘禁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犯共同連續私行拘禁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8號、第26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