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蒙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6號裁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經本院核發97年度促字第110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聲請人計支付聲請假扣押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故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假扣押訴訟費用1千元,依前開條文規定,聲請人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確定其數額,聲請人向本院民事庭為上開聲請,自有未合,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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