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356號
原 告 王維德
被 告 袁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
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原告所簽發之本票一紙
(下稱系爭本票),被告持系爭本票於民國101年8月16日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聲請支付命令(下稱系
爭支付命令),於108年8月19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
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原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然
原告於98年8月7日簽發系爭本票時,未滿20歲,且被告於10
1年8月16日向嘉義地院聲請支付命令時,已超過3年。此外
,被告於取得系爭支付命令至108年8月19日向高雄地院聲請
強制執行,亦超過10年。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
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8年8月7日聲稱急需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元,因而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借據,之後卻避不見面。
被告乃聲請系爭支付命令,原告未異議。於108年被告始持
系爭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
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
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
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
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
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
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
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
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
(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
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
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
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
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
(二)查被告就原告應給付系爭本票票面金額20,000元及利息,
既向嘉義地院聲准核發系爭支付命令,因原告未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有系爭支付命令卷可佐,依修正
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規定,自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則原告對系爭支付命令本得提出異議,抗辯其就系
爭本票之發票行為無效及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罹於本票
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3年等情,依上說明,即不得於系爭
支付命令確定具既判力後,再為與該確定支付命令意旨相
反之主張,亦無容原告於本訴訟中再以上開理由提出抗辯
。
(三)原告主張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時亦罹於時效等語,按時效中
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
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
期間為5年,民法第13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票據
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
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1
年8月16日持系爭本票對發票人即原告請求付款,經嘉義
地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系爭支付命令為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命令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
期間為3年尚不滿5年,依上開規定,消滅時效從3年延長
為5年,即被告自101年8月16日起至106年8月15日止得持
系爭支付命令向原告請求或聲請強制執行,惟被告遲至10
8年8月19日始聲請強制執行,顯然消滅時效已完成,其系
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業已消滅,原告就此部分提出時效抗
辯,於法有據,是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業已消
滅,此部分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確
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因其所提之抗辯均無理由,
已如前述,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持系爭支付命令向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因系
爭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5年,其主張系
爭本票之請求權消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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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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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維德│20,000元│98年8月7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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