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司調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彩娥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2
項、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相對人間就坐落桃園市○○
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12、213建號建物(下稱系
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相對人 林金塗 應將系爭不動產於
96年1月1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林彩娥所有等語,屬因不動產而涉訟者。再
相對人等人之住所地,分在新北市、彰化縣轄區內,非屬同
一法院管轄,但有上述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共同管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共同管轄
法院即系爭土地所在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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