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3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顏淑惠
被 告 尤邵群
尤生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3,8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尤邵群前就讀遠東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尤生寶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
就學貸款,並於各學期向原告借款8筆,合計201,924元。
依約借款應於被告尤邵群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還款基準日)滿
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限之原則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依據借據第5條約定,
本借款之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15浮動計算,原應為週
年利率百分之1.21,原告自行吸收百分之0.06,故本借款
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而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
借款利率則改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15。另依借據第6條約
定,倘被告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又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借款利
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利息,另應償付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
(二)詎被告尤邵群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
借款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為催收款,合計尚欠本
金193,88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尤生寶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前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借
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載。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
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
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五、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係指保證
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擔債務履行而為之保證
,即無補充性之保證。被告尤邵群自107年12月1日起未依約
攤還借款本息,尚積欠本金193,8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尤生寶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
前揭說明,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案之訴訟費用
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
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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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債務人│利息起訖日│利息(週年利│違約金│
│(新臺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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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84元│尤邵群、│自107年11月1│百分之1.15│自107年1│
││尤生寶│日起至108年5││2月2日起│
│││月30日止。││至清償日│
│││││止,逾期│
││├──────┼──────┤在6個月│
│││自108年5月31│百分之2.15│內者,依│
│││日起至清償日││前開利率│
│││止。││百分之10│
│││││,逾期超│
│││││越6個月│
│││││者,依前│
│││││開利率百│
│││││分之20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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