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煥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泉發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呂泉發地址、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亦有規定。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之住所,經本院
送達後,因無文書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然聲請人未提供
相對人之戶籍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已合法送達,故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呂泉發之真正住
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