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八五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庚○○
己○○乙○○甲○○兼左二人法定代理人丁○○
丙○○戊○○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一份(應載明各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存歿,如已死亡,請補除戶戶籍謄本)。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一份。
三、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內聲明人乙○○、甲○○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曾祥天 之簽章。
四、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或不能通知之事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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