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杜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五一號、九十二年度執他字第二三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犯偽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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