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95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互相告訴對方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等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光仁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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