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九六00三00八號),得獲釋放。茲以該具保人即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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