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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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易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5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柒柒捌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易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7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0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9月4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7910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14年3月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前淨重0.87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877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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