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另非財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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