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89號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