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22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詠湟

徐俊凱

周政毅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詠湟、徐俊凱、周政毅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楊詠湟、徐俊凱、周政毅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 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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