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892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西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42號、111年度偵字第7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 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