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2號
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章瀞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章瀞勻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7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2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黎雅馨 成立和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3月2日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
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