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2號

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章瀞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章瀞勻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7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52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黎雅馨 成立和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3月2日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

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品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