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忠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忠林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忠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 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