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忠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忠林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忠林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其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

                   法 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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