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9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世馨
簡志強
被 告 神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國
被 告 陳銘 峯
陳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