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調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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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馬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馬陳棠 律師
相 對 人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馬簡調字第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
權提出調解方案,經合法送達後,均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418條,視為成立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號面積214平方公尺
  建地,應按附圖圖一方式分割為:如附圖圖一編號814所示
  面積106平方公尺部分,分歸聲請人取得,如附圖圖一編號
  814-A、814-B所示合計面積54平方公尺部分,分歸相對人
  乙○○一併取得,如附圖圖一編號814-C所示面積27平方公
  尺部分,分歸相對人甲○○取得,如附圖圖一編號814-D所
  示面積27平方公尺部分,分歸相對人丁○○取得。
二、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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