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調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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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馬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馬陳棠 律師
相 對 人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馬簡調字第1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
權提出調解方案,經合法送達後,均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418條,視為成立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號面積214平方公尺
建地,應按附圖圖一方式分割為:如附圖圖一編號814所示
面積106平方公尺部分,分歸聲請人取得,如附圖圖一編號
814-A、814-B所示合計面積54平方公尺部分,分歸相對人
乙○○一併取得,如附圖圖一編號814-C所示面積27平方公
尺部分,分歸相對人甲○○取得,如附圖圖一編號814-D所
示面積27平方公尺部分,分歸相對人丁○○取得。
二、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