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甲○○
(現因他案羈押於台灣台北監獄)被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3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