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284、2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六號沒入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業務侵占案件,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經本院以民國96年5月17日95年度易字第1926號裁定沒入在案。茲因具保人業於96年4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96年
7月16日高市苓戶字第0960003739號函附除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前揭裁定之對象已不存在,自不得沒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者74年3月份法律座談,刑事法律問題彙編第3輯第551頁),依此說明,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