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甲○○被告乙○○
2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住所係指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而言,此觀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兩造為夫妻,原告提起離婚之訴訟,依前揭規定,自屬專屬管轄事件。經查:本件原告目前雖設籍於嘉義市西區劉厝里一八鄰國泰新村七號,惟原告自承於九十年間乃居住於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二樓,兩造亦同居上址,被告亦係自土城中正路之家中離家出走,且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閱被告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被告來台之住址記載為台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二樓,兩造之共同住所係於台北縣土城市至為灼然,是兩造之住所及訴之原因事實均於台北縣土城市,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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