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3號上訴人 高世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偉 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