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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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 陳貴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桂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桂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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