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展業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振南 被告 朱勝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9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鐵雄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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