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7號再審原告 陳韻琪 訴訟代理人 張寶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文忠 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楊忠霖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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