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劉秀香 被告 黃錦峻 (原名 黃泓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壢交簡字第27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錦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秀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範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鄧鈞豪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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