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全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本案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1至2)及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3至6)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6罪之性質,為與毒品相關之施用
毒品及販賣毒品罪,犯罪時間橫跨108年11月16日至109年3月17日之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美婷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施用第│有期徒刑│109年2月│本院109年│109年11│本院109年│109年12月│││二級毒│3月,如│22日│度簡字第│月12日│度簡字第│16日│││品│易科罰金││3026號││3026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109年3月│本院109年│109年11│本院109年│109年12月│││二級毒│3月,如│17日│度簡字第│月12日│度簡字第│16日│││品│易科罰金││3026號││3026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3│共同販│有期徒刑│109年2月│本院109年│110年3│本院109年│110年8月│││賣第二│2年2月│20日20時30│度訴字第│月24日│度訴字第│11日│││級毒品││分前某時│799號││799號│││││││││││├─┼───┼────┼─────┼─────┼────┼─────┼─────┤│4│共同販│有期徒刑│108年12月│本院109年│110年3│本院109年│110年8月│││賣第二│2年│4日20時33│度訴字第│月24日│度訴字第│11日│││級毒品││分前某時│799號││799號│││││││││││├─┼───┼────┼─────┼─────┼────┼─────┼─────┤│5│販賣第│有期徒刑│108年12月│本院109年│110年3│本院109年│110年8月│││二級毒│1年7月│28日│度訴字第│月24日│度訴字第│11日│││品│││799號││799號│││││││││││├─┼───┼────┼─────┼─────┼────┼─────┼─────┤│6│販賣第│有期徒刑│108年11月│本院109年│110年3│本院109年│110年8月│││二級毒│1年6月│16日│度訴字第│月24日│度訴字第│11日│││品│││799號││799號│││││││││││├─┴───┴────┴─────┴─────┴────┴─────┴─────┤│備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0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