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68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南雪貞律師被告丁○○
甲○○庚○○己○○戊○○乙○○上列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宗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81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