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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