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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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78號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黃雅惠 律師 何惠心 律師 蕭炳旭 律師 王子瑜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俊霙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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