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68號受罰人甲○○○○○○上受罰人因久玖輪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榮 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久玖輪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8年2月12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參照本件卷宗第6至7頁之證物3、4)。然而,受罰人即清算人遲至98年5月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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