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3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翔稜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翔稜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NMM-2230號」更正為「NMN-2230號」,及補充「被告徐翔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被告於市區道路闖紅燈直行或轉彎、逆向行駛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躲避警方攔檢,不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市區道路闖紅燈直行或轉彎、逆向行駛之行為,顯然欠缺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尊重,已造成隨時可能發生碰撞致生車禍及傷亡之危險,影響社會秩序及治安情況甚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時間之久暫、造成往來危險之情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及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720號

  被   告 徐翔稜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請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翔稜於民國114年1月22日8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後龍鎮光華路與光華一街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號誌規定轉彎,經巡邏警員當場目擊後,隨即嗚笛要求接受攔檢,詎徐翔稜明知在供公眾車輛行駛之道路上駕車無故闖紅燈直行或轉彎、逆向行駛,易失控撞擊道路上其他人車,並易使道路上其他車輛無從閃避,而生往來之危險,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拒絕接受稽查而突然加速逃逸,過程中以闖紅燈直行或轉彎、逆向行駛,以上開危險駕駛之方式致生公眾往來陸路之危險。嗣徐翔稜逃逸無蹤,經警調閱監視器通知到場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翔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職務報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路口監視器畫面、警車行車紀錄器擷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徐翔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檢察官 石 東 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