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七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原名 景龍江 )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而該條第二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產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為法院之職權,不得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稱,受命法官未將訊問筆錄加以朗讀或交閱覽,庭務員干擾其閱覽筆錄,法官未予制止云云,係訴訟之進行與訴訟上指揮之問題,難據此而認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翠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