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6號原告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7年度訴字第926號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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