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石油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3117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 律師 劉錦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反石油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公升」應更正為「公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公升」,顯係「公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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