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42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書記官黃雅琦通譯李佳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㈠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 陳秋玉 」印文叁枚、署押貳枚;㈡合作金庫銀行開戶綜合申請書上偽造之「陳秋玉」之印文叁枚、署押貳枚;㈢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上偽造之「陳秋玉」印文壹枚、署押壹枚;㈣合作金庫銀行開戶╱靜止戶恢復往來作業檢核表上偽造之「陳秋玉」之印文貳枚、署押壹枚及㈤偽造之「陳秋玉」印章壹枚、㈥偽造之「陳秋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各壹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戶籍法第75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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