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列時間犯上揭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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