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甲○○被告乙○○
東京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豐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222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