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所涉前揭刑案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嗣經二度囑託執行均因傳拘無著而未果,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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