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建治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有命其補正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