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奕丞
       潘沛瑀
兼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及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淵清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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